艺术品管理办法
加强对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管理, 规范经营行为,繁荣艺术品市场,
保护创作者、经营者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 这样有利于艺术家的活动。
下文是橙子收集的最新艺术品管理办法,欢迎阅读 !
最新艺术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管理,规范经营行为,繁
荣艺术品市场,保护创作者、经营者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制定本办
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艺术品,是指绘画作品、书法篆刻作品、雕
塑雕刻作品、艺术摄影作品、装置艺术作品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
作品的有限复制品。本办法所称艺术品不包括文物。
本办法规范的艺术品经营活动包括:
( 一) 收购、销售、租赁 ;
( 二) 经纪 ;
( 三 ) 进出口经营 ;
( 四) 鉴定、评估、商业性展览等服务 ;
( 五) 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活动及服务。
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。
第三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艺术品经营管理政策,监督管理全国艺
术品经营活动,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监管体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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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、 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
营活动审批,建立专家委员会,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的内容审查、市
场监管相关工作提供专业意见。
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
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,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
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
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。
第四条 加强艺术品市场社会组织建设。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等
社会组织制定行业标准,指导、监督会员依法开展经营活动,依照章
程,加强行业自律,推动诚信建设,促进行业公平竞争。
第二章 经营规范
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,应当到其住所地
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, 并在领取营业执
照之日起 15 日内,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。
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, 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。
第六条 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艺术品:
( 一)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;
( 二) 危害国家统一、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;
( 三 ) 泄露国家秘密、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;
( 四) 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,或者侵害民族风
俗、习惯的 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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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 五)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,宣扬邪教、迷信的 ;
( 六) 宣扬恐怖活动, 散布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, 破坏社会稳定的 ;
( 七 ) 宣扬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;
( 八)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,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;
( 九) 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;
( 十一 ) 有法律、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。
第七条 禁止经营以下艺术品:
( 一) 走私、盗窃等来源不合法的艺术品 ;
( 二) 伪造、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 ;
( 三 ) 除有合法手续、准许经营的以外,法律、法规禁止交易的动
物、植物、矿物、金属、化石等为材质的艺术品 ;
( 四) 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艺术品。
第八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以下经营行为:
( 一) 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, 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
项,误导消费者的 ;
( 二) 伪造、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、 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
交易凭证的 ;
( 三 ) 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 ;
( 四) 未经批准, 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, 以集中
竞价、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 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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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 五) 法律、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。
第九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:
( 一) 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、年代、尺寸、材料、保存
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 ;
( 二) 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、销售合同、台账、账簿等销售记
录,法律、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, 按照法律、 法规规定执行 ; 法律、
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,保存期不得少于 5 年。
第十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应买受人要求,应当对买受人购买的艺
术品进行尽职调查,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:
( 一) 艺术品创作者本人认可或者出具的原创证明文件 ;
( 二) 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;
( 三 ) 其他能够证明或者追溯艺术品来源的证明文件。
第十一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、评估等服务,应当
遵守以下规定:
( 一) 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,约定鉴定、评估的事项,鉴定、评
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;
( 二) 明示艺术品鉴定、 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、 提示委托人的事
项 ;
( 三 ) 书面出具鉴定、评估结论,鉴定、评估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
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,鉴定、评估的程序,做出鉴定、评估结论的
证据,鉴定、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,并对鉴定、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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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;
( 四) 保留书面鉴定、 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、 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
得少于 5 年。
第十二条 文化产权交易所和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单位,
非公开发行艺术品权益或者采取艺术品集中竞价交易的, 应当执行国
家有关规定。
第三章 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
第十三条 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包括:
( 一) 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的经营活动 ;
( 二) 以销售、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的, 有境
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各类展示活动。
第十四条 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的,应当在艺术品
进出口前,向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
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:
( 一) 营业执照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;
( 二) 进出口艺术品的来源、目的地 ;
( 三 ) 艺术品图录 ;
( 四) 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。
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
准的决定。批准的,发给批准文件,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
手续 ; 不批准的,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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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 以销售、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
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, 应当由举办单位
于展览日 45 日前,向展览举办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
行政部门提出申请,并报送以下材料:
( 一) 主办或者承办单位的营业执照、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;
( 二) 参展的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参展单位的名录 ;
( 三 ) 艺术品图录 ;
( 四) 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。
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
准的决定。批准的,发给批准文件,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
手续 ; 不批准的,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。
第十六条 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
府文化行政部门在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过程中, 对申报的艺术
品内容有疑义的,可提交专家委员会进行复核。复核时间不超过 15
日,复核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。
第十七条 同一批已经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核的艺术品复出口或
者复进口,进出口单位可持原批准文件到进口或者出口口岸海关办理
相关手续,文化行政部门不再重复审批。
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
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。
个人携带、邮寄艺术品进出境,不适用本办法。个人携带、邮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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艺术品超过海关认定的自用、 合理数量,海关要求办理进出口手续的,
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办理。
以研究、教学参考、馆藏、公益性展览等非经营性用途为目的的
艺术品进出境, 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或者第十五条办理进出口手
续。
第四章 法律责任
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
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, 并可根据
情节轻重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。
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、第七条规定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
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
艺术品及违法所得, 违法经营额不足 10000 元的,并处 10000元以上
20xx0 元以下罚款 ; 违法经营额 10000 元以上的,并处违法经营额 2
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。
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
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, 没收违
法所得,违法经营额不足 10000 元的,并处 10000元以上 20xx0 元以
下罚款 ; 违法经营额 10000 元以上的,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
以下罚款。
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、第十一条规定的,由县级以上
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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改正,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 30000 元以下罚款。
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、第十五条规定,擅自开展艺
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,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, 由县级以上人
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
正,违法经营额不足 10000 元的,并处 10000 元以上 20xx0 元以下罚
款 ; 违法经营额 10000 元以上的,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
罚款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、备案、专家委员会复核的
期限以工作日计算,不含法定节假日。
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xx 年 3 月 15 日起施行。
20xx 年 7 月 1
日公布的《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》同时废止。
最新艺术品的管理办法解读 1. 为什么要修订《办法》 ?
答:现行《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》是在 1994 年版本的基础上,
于 20xx 年修订的,在规范艺术品经营秩序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方面
发挥了重要作用。但随着形势的发展, 《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》已经
不能适应新时期我国艺术品市场管理与发展的需要: 一是部分条款不
符合国家简政放权的要求,需要通过修订规章,简化审批手续,压缩
审批时限,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; 二是近年来艺术品网络化、金融化趋
势明显,但这些领域还是监管空白, 没有纳入 《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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的监管范围 ; 三是《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》对艺术品市场存在的制假
售假、虚假鉴定、虚高评估、交易不透明、不规范等问题缺乏有效的
约束条款 ; 四是 20xx 年国务院将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下放至
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及国务院对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等方面做出的规定,
《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》还没有作出相应调整。
2. 修订《办法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?
答:本次修订 《办法》的总体思路是以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、
放管结合、优化服务的要求为出发点,在明确监管对象、放宽市场准
入、强化主体责任、划清行业底线、开展信用管理、加强事中事后监
管等方面对现行办法进行修订。
《办法》坚持对内容的底线管理,调
整了监管范围,对艺术品市场实行全方位内容监管,将网络艺术品、
投融资标的物艺术品、 鉴定评估等纳入监管领域。
加大简政放权力度,
下放审批事项,简化审批程序,压缩审批时限,以进一步激发艺术品
市场内生发展动力。建立明示担保、尽职调查、鉴定评估、信用监管
等一系列新的制度,立规矩、明底线、强化主体责任,促进艺术品公
开透明交易,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。
3. 为什么要将“美术品”改为“艺术品” ?
答: 20xx 年出台《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》时,我国艺术品市场
主要以书画作品交易为主, 多以“美术品”表述。
但随着行业的发展,
艺术品门类更加多样, 人们更普遍和习惯用“艺术品”来统称这个行
业。
20xx 年国务院确定的文化部“三定方案”也